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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近1亿!一环保企业“挖人”侵犯技术秘密被判赔

伏波望族 环保圈 2022-07-08

作品来源:环保圈

作者:伏波望族/主编



这是南京历年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件,也可能是环保行业历年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件。
2月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起2020年年底南京中院刚刚判决的侵犯技术秘密案。
法院审理查明,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行环保”)通过“挖人”等手段,非法获取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南环保”)脱硫除尘技术方案,被认定为“侵害技术秘密”,判决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9600万元。


01

“招揽挖掘原告技术骨干十多人”
2020年12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民事判决书[(2019)苏01民初2893号],判决要求:
1、被告科行环保、安徽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徽科达”)、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达洁能”)、刘怀平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江南环保拥有的技术秘密行为,即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原告氨法脱硫除尘一体化超低排放技术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2、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南环保经济损失95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共计9600万元,各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江南环保表示,自2016年以来,科行环保以利益诱惑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江南环保技术、业务环节的骨干人员,并通过这些人员非法获取该公司商业秘密;科达洁能通过收购科行环保,为科行环保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整合资源、提供人员帮助,同时享受了由此带来的利益;刘怀平(原科行环保董事长)是系列侵权行为的组织者和实际操纵者;科行环保、刘怀平利用窃取的技术秘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导致江南环保技术秘密被公开。这一系列行为对江南环保造成了重大经济和名誉损失。
2019年9月25日,江南环保就科行环保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为(2019)苏01民初2893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指派技术调查官辅助案件技术事实查明,于2020年1月9日、8月10日、9月29日组织原被告进行证据交换及质证,并于2020年9月29日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江南环保在环保行业特别是氨法脱硫领域,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其脱硫除尘技术方案构成技术秘密。
被告科行环保2016年以前主要使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从事经营活动,并不涉足氨法脱硫技术领域,但2016年底却在短期内承接大量氨法脱硫项目,有的直接使用原告的技术图纸,原封不动直接复制使用,甚至错误的地方均完全相同,或是在原告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规模等作适应性调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周晔介绍说:

被告通过不断招揽挖掘原告的技术骨干,大概达到十多人,开始非法迅速掌握原告的技术秘密,并且在很多项目中采用了这样的技术秘密,所以南京中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且主张的9600万元的赔偿请求。

“这样的判决体现了对原告享有的技术秘密依法予以维护和支持,同时也体现了我们最严格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她表示。
周晔表示,在《民法典》实施后,将按法律规定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挖人在社会是很普遍的现象,企业自己在平时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要有这样的保护意识,对相关商业秘密等采取保密措施。”她说。

02

氨法脱硫不构成技术秘密?
针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科行环保母公司——科达制造(自2020年7月15日起,科达洁能证券简称变更为“科达制造”)已提起上诉。
1月5日,科达制造发布《关于诉讼进展暨提交上诉状的公告》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科行环保等相关方因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1民初2893号)的判决,依法于2021年1月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就一审判决对于涉案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的认定,科达制造认为:
一审判决将公开成熟的氨法脱硫技术认定为江南环保的技术秘密,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江南环保在本案中主张的“脱硫除尘一体化超低排放技术”,是国内外环保行业中公开且成熟的氨法脱硫技术,为整个行业所广泛知悉和应用,不构成技术秘密,科行环保并无侵害江南环保技术秘密的行为。
科达制造表示,江南环保在本案中主张的由11个秘点所划定的“脱硫除尘一体化超低排放技术”,是国内外环保领域中公开且成熟的氨法脱硫技术,为整个行业所广泛知悉和应用,不构成技术秘密,一审判决将该公开成熟的氨法脱硫技术认定为江南环保的技术秘密,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
科行环保用工规范,技术来源合法,一审判决将江苏科行的规范用工和合法技术积累认定为不正当披露和使用江南环保的技术秘密,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将科达制造对科行环保的合法股权收购行为,歪曲认定为给侵犯技术秘密行为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支持的共同侵权行为,既不符合商业逻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将公知技术认定为江南环保技术秘密,客观上产生帮助江南环保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效果,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立法目的。
科达制造还表示,一审法院拒不同意对争议技术信息进行司法鉴定,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一审技术调查官也并非案涉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
综上所述,科达制造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对上诉人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判令承担民事责任明显错误,特依法提出上诉。
不过,由于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科达制造将于2020年计提预计负债9,652.18万元,由此影响公司当期净利润-9,652.18万元,该项将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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